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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法庭在評定給予什麼類型的贍養費和其金額時,將考慮什麼因素?

法庭在決定哪一方應支付贍養費時,須考慮雙方的行為操守和有關個案的所有情況,其中包括下列按《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所規定的部分因素:

 

a. 雙方個別擁有或在可預見將來相當可能擁有的收入、賺錢能力、財產和其他經濟資源

 

法庭將會考慮雙方在訴訟期間和「可預見的將來」之整體經濟狀況,而不論其資產或收入的來源或所在地。舉例說,如果其中一方已再婚或即將再婚,法庭亦會考慮他要支付兩個家庭所需的額外開支。

 

每一方必須向法庭坦誠地披露所有資產。如任何一方被發現沒有如實披露,法庭可能會向其作出負面的推論或判決。

 

法庭亦會考慮雙方的各項資產是如何取得,以便作出公平的決定。

 

儘管在很多地區之婚姻法律下,於婚前獲得或透過繼承之財產均屬於有關擁有人,但如申索人(即索取贍養費那一方)之經濟需求不能被滿足,上述財產亦可能會被法庭納入作為支付贍養費的考慮因素。

 

此外,法庭不會純粹根據可能性或猜測而作出決定,將會獲取的資產或收入必須可合理地確定和在可預見的將來獲得。當考慮有關未來繼承權時(例如繼承已去世或已退休人士的家族公司或資產),上述指標尤其重要。

 

b. 雙方各自面對或在可預見將來相當可能面對的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

 

除了目前擁有或將會獲取的經濟資源外,法庭亦會考慮雙方的支出、債務和經濟負擔。雙方應提供本身經濟負擔的詳情,包括子女的生活費及學費、定期給予父母或其他供養人士的津貼。

 

c. 家庭在婚姻破裂前享有的生活水平

 

雙方在婚姻期間的生活形式將反映出他們的需求,這有助於評估有關財務申索是否合理。例如,怎樣保證雙方在離婚後的生活水平不會出現重大下調?

 

可是實際上,夫婦分開生活會較共同生活需要更多支出。因此除非有關家庭極為富有,雙方通常須接受生活水平將會在婚姻破裂後有所降低。

 

d. 雙方的年齡和婚姻的持續期

 

如一段婚姻持續期短而妻子只有二十多歲或經已六十多歲,又或婚姻持續期很長,這些差異對授予贍養費的影響甚大。

 

如該段婚姻的持續期短,則丈夫對妻子將負起較少的財務責任。此外,年輕婦女比中年婦女(尤其是長期脫離工作市場的婦女)會較為容易找到工作自食其力。

 

有一點必須注意,結婚前的同居期不會計入婚姻的持續期,有關理據是:在舉行婚禮前,雙方並無任何法律權利和責任。因此,長期同居後再加上短暫的婚姻,將不能與一段持續長時間的婚姻相提並論。然而,法庭將會考慮有關個案的所有情況,亦可能將長期同居列為其中一項因素而加以考慮。

 

e. 任何一方的身體或精神殘障

 

如其中一方有任何身體上或精神上之殘障,因而減低其謀生和自立能力,這亦會關係到申索人之經濟需求問題。

 

f. 雙方各自就家庭福利所作的貢獻,包括就打理住所或照顧家庭成員所作的貢獻

 

法庭將會衡量每一方作出的貢獻,不論是經濟或其他方面。

 

在婚姻生活中,丈夫通常要透過工作或經營生意來賺取收入,而妻子則負責打理家務和照料子女。法庭不會偏袒賺錢養家的一方,也不會輕視打理家務和照料子女的一方。

 

法庭會了解到丈夫和妻子在婚姻關係中,擔當着不同但互補和同等的角色。

 

g. 因離婚而導致任何一方喪失本身的任何利益

 

法庭會考慮雙方在離婚後將會喪失的任何利益,例如前度配偶之醫療或人壽保險的保障、已婚人士免稅額、以前慣常從對方家族信託基金收取的利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