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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安全的工作場所

安全的工作場所,並不僅指一幢沒有殘破倒塌危險的建築物。它還包括僱員工作的實際環境,例如地面、出入通道、照明、佈局,以及其他可能造成危險的情況。關鍵在於,工作場所被視為「不安全」,並不只限於存在結構性缺陷的情況。如果在該處經常進行的作業令場所變得危險(例如長期暴露於工業噪音或粉塵之中),亦可被視為「不安全」。 

 

僱主有責任為僱員提供安全的工作地點,而此項責任必然包括提供安全的進出工作場所途徑,即使僱主並非該出入通道的佔用人。 

 

僱員並不會因為工作是在僱主自有處所以外地方進行,便必然失去保障。當僱員被派往外地點工作,或工作流程的某一部分交由他人處理時,僱主的不可轉授責任仍可適用。在該等情況下,法律責任可能取決於誰對有關工作環境具實際控制權,以及僱主有否採取合理步驟檢查地點並以安全方式安排工作。 

 

如果工作安排屬長期性質,或涉及大量工人,僱主必須親自視察工作地點,以確保安全。對於短期工作,僱主可透過合理地確保該場所佔用人為一間可靠並重視安全責任的公司,從而履行其責任。 

 

對一般人來說,最簡單的理解方式是:如果是工作場所本身令工作變得不安全,僱主便可能有過失。這可能包括不安全的通道、欠佳的整理管理、未有將危險源適當分隔,或未有使該地方在合理程度上適合進行有關工作。 

 

提供安全工作場所的責任範圍包括: 

 

  1. 進行定期檢查,以識別及處理危險(例如漏水、地面濕滑、結構缺陷)。 
  2. 確保樓宇、裝置及設施獲得妥善保養及維修。 
  3. 在整個工作場所提供及維持適當的照明及通風。 
  4. 就危險物料的儲存、處理及棄置實施適當程序。 
  5. 保持出入通道暢通及安全,並確保緊急出口沒有受阻且有清晰標示。 

 

法律承認,工作場所可因「偶發性」危險而暫時變得不安全,例如油污溢出、漏水或突然下雪。要判斷僱主是否有過失,法庭會考慮:該危險是否嚴重至一名謹慎的僱主理應關閉該場所,而不是容許風險持續存在?如果僱主已採取合理的補救措施(例如在濕滑地面上撒木糠),即使發生意外,亦未必會被裁定為疏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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