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作為被告的家長
家長如因其作為或不作為可合理預見會對其子女或他人造成傷害,並按「合理謹慎父母」的標準衡量,可在疏忽法下成為被告。
對子女負有的責任及謹慎標準
在涉及子女受傷的申索中,如情況合適,法律可承認家長因未有為子女安全採取合理謹慎而構成疏忽。然而,該責任及其謹慎標準均取決於具體事實,不能表述為一項無限制的一般責任,要求家長保證子女福祉。
法律所要求的標準,是一名合理審慎的家長的標準。不過,這是一項客觀標準,必須按照家庭具體情況來判斷。
在某些情況下,家長亦可能有責任採取合理步驟,保護已受傷的子女免受進一步傷害。然而,法律並不要求家長在每一宗個案中都必須為子女取得最佳可能的醫療;而一般而言,子女亦不能因家長就其治療所作出的疏忽決定而起訴家長。
就子女行為的責任
一個常見誤解是:父母會自動為其子女的疏忽行為負責。根據普通法,單純基於父母身份,並不會產生一項一般責任,要求父母防止其子女對第三方造成損害。父母亦不會就子女的侵權行為承擔轉承責任。
父母只有在以下情況下才可能因疏忽而承擔法律責任:考慮到子女的年齡、特質以及損害發生的可預見性,父母未有採取合理程度的監督及管束,以避免子女作出使他人面臨不合理危險的行為。舉例說,如家長因疏忽而將危險物品(例如槍械)放在子女可取得之處,而子女其後用該物品傷害他人,則該家長可能須向受害人負責。然而,法律並不要求父母對一名品行良好的子女作出持續不斷的監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