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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即使已證明事實上的因果關係,法律上的因果關係仍會對責任作出限制。換言之,即使被告是「若非如此便不會發生」意義上的成因,法律上的因果關係仍要進一步問:就歸責而言,該不當作為是否應被視為造成損害的實際或有效原因。這是一項帶有評價性的判斷,通常會受司法常理和政策考慮所引導。 

 

介入行為 

即使被告在事實上造成了損害,如其後出現一項新的、獨立的事件,中斷了因果關係鏈,被告仍可能因此脫責。所謂介入行為,是指在被告最初的不當作為之後、但在最終損害發生之前出現的一項事件,而該事件具有足夠重要性,以致可以中斷因果關係鏈。法庭會考慮:其後發生的事件是否如此獨立而有力,以致被告的違責不應再被視為一項實際成因。 

 

法庭一般將這些介入行為分為三類:自然事件、第三者的行為,以及原告本人的行為。 

 

  1. 自然事件 

如某項壓倒性而不可預見的自然事件發生,便可能中斷因果關係鏈。舉例說,一艘船因被告的疏忽而受損,其後在另一次航程中於風暴中再受進一步損害。該場風暴便可能被視為一項後來介入的事件,使最初的碰撞只成為整體事件經過的一部分,而不再是法律上的有效原因。 

 

  1.  第三者的行為 

第三者的行為如屬故意,或屬極不合理而完全掩蓋了被告原先的疏忽,便可能中斷因果關係鏈。法庭在判斷另一人的行為是否中斷了被告的不當作為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時,通常會考慮:  

  1. 該人的行為有多不合理; 
  2. 該行為是否屬可預期之事;及 
  3. 被告是否有責任防範該類行為。 

 

例如,在原先受傷之後出現的不良治療,通常只有在達到嚴重疏忽的程度時,才會中斷因果關係鏈。一般錯誤、緊急情況下作出的判斷,或治療中的正常併發情況,通常都不會中斷因果關係鏈。 

 

如被告負有責任防止所發生的該特定介入事件,則因果關係鏈不會被中斷。舉例而言,如裝修工人離開時沒有把門鎖好,而賊人因而入內盜竊,則其須承擔責任,因為防止盜竊正正是其有責任妥善鎖好處所的目的。 

 

(iii) 原告的行為 

如原告的行為,是對被告所造成的危險作出的合理或出於本能的反應,則因果關係鏈仍然保持完整,不會被中斷。舉例而言,若原告因佩戴頸箍(而該頸箍是因被告的疏忽所致而必須使用)而視線受阻,繼而跌倒,法庭可容許其就該第二次跌倒所造成的損害獲得賠償。 

 

如原告以一種完全不合理的方式行事,並因此導致進一步損害,因果關係鏈可能被中斷。舉例說,如某人明知自己的腿因先前意外而變得脆弱,卻仍從一段樓梯躍下,則被告通常不須為該新的損傷負責。 

 

非介入行為 

(i) 可預見的介入行為不會中斷因果關係鏈 

並非每一項其後發生的事件都會切斷因果關係鏈。如其後的行為,是對被告所造成危險的一種正常、自然或可合理預見的反應,則被告一般仍須對由此產生的損害負責。正因如此,其後的治療或拯救行動,即使帶有疏忽,也不會自動中斷因果關係鏈。如該等治療或拯救,是對被告原先不當作為所造成傷害或風險的合理反應,便不會被視為具有足夠獨立性,以解除被告的責任。 

 

(ii) 被告的行為 

被告亦不能依賴其本人其後的疏忽,主張原先的不當作為與原告損失之間的因果關係鏈已被中斷。在某宗案件中,一間律師行作出了兩項獨立的疏忽行為。該律師行不能辯稱第二項疏忽行為中斷了第一項疏忽行為的因果關係鏈,以逃避法律責任,尤其是當基於第二項疏忽行為提出的申索已經受時效限制所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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