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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精神傷害的保障  

僱主的責任不僅涵蓋人身安全,亦可延伸至精神健康。若與工作有關的壓力造成可預見的精神疾病風險,而僱主未有採取合理措施作出回應,僱主便可能須承擔法律責任。 

 

然而,法律在這方面相當審慎。一般會問:一名合理而審慎的僱主,是否應可合理預見會出現精神傷害。除非有清楚跡象顯示某種具體問題、脆弱情況,或有害程度的壓力,否則僱主通常有權假設僱員能夠應付工作的一般壓力。 

 

若警號已明顯到足以令合理僱主意識到必須採取行動,則產生採取措施責任的可能性便較大。與可預見性有關的因素包括:工作量是否異常且在情緒上要求甚高;其他情況相若的僱員是否亦出現有害壓力的徵兆;以及該僱員是否曾作出投訴、顯示承受壓力的跡象,或曾因壓力問題而反覆請假。 

 

僱主必須如一名「合理而審慎的僱主」般行事,採取積極措施保障僱員的福祉。提供保密輔導或職業健康服務,通常可履行僱主的責任。然而,如果壓力是由系統性問題所引致,例如工作量完全不合理,僱主便必須採取緊急措施減輕該工作量。單靠輔導並不足夠。如僱員在因壓力相關原因休假後復工,僱主必須主動調查該僱員是否適合復工,並監察其情況,而不是簡單地「敷衍打發」該僱員。 

 

這項責任並非無限。疏忽法一般不會延伸至工作場所中每一件令人不快的事件,而並非所有焦慮或困擾都構成可獲法律追究的損害。僱主不能被期望預見其並不知情、亦不明顯存在的心理脆弱性。一般工作場所決定(例如工作表現管理或紀律程序)亦不會僅因造成壓力便自動引致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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