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安全的工作制度
安全的工作制度通常是僱主任務中最重要、亦最具彈性的一部分。它涉及工作如何被安排及執行,包括指示、工序次序、人手安排、協調、培訓、防護措施,以及緊急應變安排。
這一點十分重要,因為許多工作場所意外受傷,並不是由損壞的建築物或故障機器所引致,而是源於規劃不善、溝通不足、程序倉促、缺乏保障措施,或工作流程令僱員暴露於本可避免的危險之中。
僱主的責任並不會僅因制定安全手冊或作出一次性指示而得以履行。該責任包括兩個相互關連的部分。
首先,僱主必須制定一套合理安全的工作制度。這意味着僱主須考慮工作的性質、所涉及的風險、工人的經驗、所使用的設備,以及工作進行的環境。該制度必須在顧及工作的固有危險下屬於合理安全。
其次,僱主必須採取合理步驟,以確保該制度在實際工作中得以執行。僅存在於紙面上的安全規則未必足夠。僱主可能需要提供培訓、提醒、監察及積極監督,以確保制度獲得遵從。如管理層知道安全規則慣常地被忽視卻不採取任何行動,僱主可能已違反其個人責任。
因此,監督亦十分重要。在許多工作中,尤其是對較年輕、缺乏經驗或未受訓練的工人來說,僅僅把設備交給他們,並假設他們會自行安全操作,並不足夠。適當的指導及監督可能是必需的。
監督程度須視乎具體事實而定。技術熟練且有經驗的工人,可能需要較少直接指示;但新入職工人、面對異常風險的工人,或操作危險機械的工人,則可能需要更審慎和周全的指導。核心問題在於:僱主是否既已建立一套合理安全的制度,亦已採取合理步驟,以確保該制度獲得遵從。
語言溝通障礙亦可能有關鍵影響。若工人因對英語理解有限而增加自己或他人的風險,僱主便可能需要在培訓、監督及工作安排方面採取額外謹慎措施。
區分同事的「偶發疏忽行為」與僱主本身的違責,關鍵往往在於意外是否反映管理制度上更深層的失誤。若真正問題在於制度本身,即使另一名工人作出了直接導致意外的錯誤,僱主仍可能須直接承擔法律責任。
例如,安全工作制度可能要求:
- 就執行危險工作提供清晰指示。
- 安排適當人手,並確保工人之間有妥善協調。
- 就提舉、搬運或處理負荷物提供安全方法。
- 在已知存在風險的情況下,訂立安全程序以應對第三方暴力,或危險病人、顧客或外來人士。
設立有效安排,以作出檢查、報告危險,並對危險作出應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