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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作為被告的兒童

兒童可以在疏忽法下被起訴,但原告仍須證明此侵權行為的各項一般要素。 

 

謹慎標準 

與刑事法不同,侵權法下並沒有最低責任年齡;不過,兒童並不會按成年人同樣的客觀謹慎標準來衡量。適用的標準會按兒童的年齡作出調整。 

 

法庭不會套用「合理成人」這個標準,而是會問:就該特定年齡的一般兒童而言,客觀上可合理期望其達到甚麼表現。這個標準會考慮兒童的發展階段,以及其在預見後果和審慎行事方面的有限能力。法庭會考慮,一名該年齡的合理兒童,會否預見到其行為可能造成重大傷害。 

 

要令兒童負上法律責任,其行為必須是「高度疏忽」的,或明顯偏離該年齡兒童的一般行為水平。舉例而言,在一宗案件中,一名13歲男童在學校獲准玩耍的地方玩捉人遊戲時撞向一名監督員,法庭並無裁定他須負責,因為他只是「做男孩子會做的事」,而且並無違反任何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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