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不作為
在疏忽法中,損害可以由積極作為引致,也可以由不作為引致。
這個區分十分重要,因為普通法一般較願意就造成損害施加法律責任,而較不願意就未能防止損害施加法律責任。
一般原則:對「純粹不作為」不負責任
普通法一般不會就「純粹不作為」施加法律責任。這表示,在正常情況下,你沒有法律責任介入他人的生活,使其變得更好,或拯救身陷危險的人,即使這樣做其實非常容易。
例如,如果你看見一名陌生人在河中遇溺,卻只是走過不理,雖然你在道德上應受譴責,但一般而言,你不會因未有救他而在疏忽法下負上法律責任,即使附近就有一個救生圈。
因此,法律並不施加一般性的「好撒瑪利亞人」義務。
當涉及不作為的問題時,法庭會問兩個問題:
- 這是否真的是純粹不作為?
- 如果是純粹不作為,是否適用其中一項已被承認的例外情況?
什麼是「純粹不作為」?
「純粹不作為」是指某人沒有採取行動,而這種不作為可以與其其他行為分開來看。它包括未能防止由以下情況造成的傷害:
- 另一人;
- 原告本人;
- 自然事件;或
- 並非由被告造成的危險。
法律區分「純粹不作為」與在積極行為過程中出現的「不作為」。某些表面上看似純粹不作為的情況,經仔細分析後,實際上可能構成較廣泛行為過程的一部分。因此,法庭會著眼於被告的整體活動,而非該項具體失誤在形式上屬於何種不作為。舉例而言,例如,司機未有煞車或發出訊號,並非純粹不作為。這是因為該未有作出行為發生於駕駛這一積極活動之中。若被告根本沒有開始駕駛,損害便不會發生。
在什麼情況下會產生作為責任?
雖然一般原則是純粹不作為不負責任,但在以下特殊情況下,法庭會施加作為責任(因此未有作為便可能產生責任):
(i) 承擔責任
如果某人自願承擔了保障他人安全或福祉的責任,便可能產生作為責任。這可以透過合約、保護性關係、照顧或接管一名無法保護自己的人,或透過顯示已承擔責任的行為而產生。
例如,醫院對一名因緊急情況到院的病人負有治療義務,因為醫院已承擔照顧他的責任。
(ii) 特殊關係與控制
如被告就原告、造成危險的人,或危險來源,具有控制、監督、看管或保護關係,亦可能產生作為責任。
1. 對原告的控制
如果原告特別依賴被告,或被告對原告有高度控制,便可能產生責任。這通常適用於家長、教育或看管關係。
例子包括:
- 家長對年幼子女;
- 學校對學生;
- 僱主對工作場所中的僱員;
- 監獄對囚犯;
- 醫院或精神病院對其照顧中的病人。
2. 對第三者的控制
如果被告對一名構成危險的第三者有控制權,亦可能產生責任。例如,負責監督少年犯的職員,如可合理預見他們逃走並造成損害,卻未有妥善控制他們,便可能需要負責。
3. 對處所的控制
土地或處所的佔用人,對合法訪客負有責任,使處所在合理程度上保持安全。如果佔用人明知,或有途徑得知,有危險存在於處所內,而不論該危險是否由第三者造成,卻未有採取合理步驟防止該危險,他便可能須負上法律責任。雖然這看來像是不作為,但有關責任其實建基於被告對處所的控制。
例子包括:
- 修理損壞的扶手;
- 清理濕滑地面或就此作出警告;及
- 提供照明或設置圍欄。
4. 對特殊危險的控制
如被告控制某種危險事物,亦可能產生責任。若某人對該危險有控制權,法律可能要求他採取合理預防措施。
例如,一棵位於私人土地上的樹被雷擊中起火。土地擁有人沒有把火救熄,火勢其後蔓延至鄰近土地。由於擁有人控制該土地及其上的危險,並且在合理情況下應採取行動處理該危險,因此便會產生法律責任。
(iii) 製造或增加危險
一個人如製造了危險,即使最初是無心的,亦可能有責任採取合理步驟,防止該危險造成損害。
其原則是:如果被告造成了某種危險情況,或對該危險情況作出了重大促成,他便不能在危險變得明顯後,仍然什麼都不做;尤其當可合理預見第三者可能會介入該危險,並因而觸發危險而造成損害時,更是如此。即使最終損害是由第三者介入所造成,被告仍可能因未有防止該損害發生而被追究責任。例如,被告的僱員將一輛馬車停放在繁忙街道上,卻無人看管,亦沒有加以繫縛。一名男孩向馬匹投擲石頭,導致馬匹受驚狂奔。一名警員為阻止馬匹撞向一名婦女及兒童而試圖攔停馬匹,並因此受傷。法庭裁定被告須就未能防止該損害負責。原因是該僱員將馬匹置於無人看管的狀態,從而製造了一個可合理預見會被第三方干預的危險源,並「引發」了最終的損害。
如果以上任何一項例外情況適用,便很可能產生積極作為的責任。如被告負有特定責任去防範第三者的不當行為,第三者的故意行為通常不會中斷因果關係鏈。例如,若保安公司根據合約負責看守處所或維修警報系統,便不能以損失是由爆竊賊造成為由來逃避責任。保安公司所負的積極責任,正是為了防止該等不法行為而特別設定的。
不作為與公共機構
一般而言,公共機構不會僅因未有行使其法定權力以防止損害而負上法律責任。如欲更多資料,請參閱 「公共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