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風險評估
現代案例將風險評估視為僱主謹慎責任中的重要部分。謹慎標準已由被動應對的方式,發展至要求僱主作出「積極思考」。僱主不能只是等待危險變得明顯才採取行動。僱主有積極責任去尋求了解並非即時顯而易見的風險。這亦包括查詢及探究可減低該等風險的可能方法。合理的僱主應預先考慮,識別可預見的風險,並考慮可行措施以減低該等風險。
風險評估把僱主任務的不同部分連繫起來。它可以顯示工作場所並不安全、設備並不合適、員工需要培訓,或工作制度本身需要重新設計。
然而,這並不表示每一次欠缺風險評估都會自動產生法律責任。原告仍須證明該失誤與其受傷之間存在關連,通常是藉證明:如有妥善進行風險評估,便很可能會識別出有關危險,並採取本可防止損害發生的預防措施。
由於僱主的責任屬個人且不可轉授,僱主仍須就風險評估的質素承擔法律責任。即使僱主聘請專業安全公司進行審核,如該公司未能識別一項合資格評估人員本應發現的風險,僱主仍須承擔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