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受保障的人士
一個關鍵問題,是該工人究竟屬於僱員,還是獨立承判商。按普通法,僱主就工作安全採取合理謹慎措施的特別責任,是對僱員所負;至於獨立承辦商,僱主一般不會僅因聘用其工作而負上該項責任。
合約中所使用的標籤(例如「獨立承判商」)固然具有參考價值,但並非決定性因素。僱傭關係不能單憑合約中的稱呼而被創設或排除。法庭一向會審視工作關係的真實實質,而不僅僅是雙方書面上如何表述。
這意味着,即使你所簽署的合約把你稱為「自由工作者」、「顧問」或「自僱承判商」,你在法律上仍有可能被視為僱員,因而有權獲得僱主在普通法下謹慎責任的全面保障。
法庭在判斷工作關係的真正性質時,會衡量一系列因素。沒有任何單一因素本身具有決定性;法庭會整體考慮全部情況。下表列出主要的判斷指標:
| 因素 | 較傾向屬於僱傭關係 | 較傾向屬於獨立承辦商關係 |
| 控制程度 | 聘用方指示工作如何、何時及在何處進行 | 工人自行決定其工作方法及安排 |
| 專屬性 | 工人只為該僱主工作,而不為其他人工作 | 工人可自由同時為多名客戶工作 |
| 替代安排 | 工人不能安排他人代為履行工作 | 工人可安排替代者代其工作 |
| 設備 | 僱主提供工具、機器及設備 | 工人自行提供及保養其工具 |
| 工作地點 | 工人必須到僱主處所工作 | 工人自行決定在何處進行工作 |
| 工時及報酬 | 僱主訂明工作時間及薪酬水平 | 工人自行議定收費及工作時間安排 |
| 盈虧承擔 | 工人不分享業務利潤,亦不因效率提升而直接受益 | 工人可因良好經營而獲利,亦可能承受財務損失 |
| 業務風險 | 工人不承擔業務經營風險 | 工人自行承擔其業務及財務風險 |
| 組織整合 | 工人是僱主組織中的一個組成部分 | 工人作為獨立業務經營者提供服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