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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減少損失

在遭受人身傷害或損害後,原告必須採取合理措施,以避免不必要的進一步損失。這稱為「減少損失」。 

 

減少損失並非對法律責任的抗辯。被告仍須就侵權行為承擔法律責任。然而,如原告在意外發生後不合理地容許可避免的損失累積,損害賠償可按該等損失的程度予以扣減。 

 

法律並不要求原告做到完美。原告只須在有關情況下作出合理行動。被告不能堅持原告必須採取最佳可行做法,而只能要求其採取合理做法。 

 

例如,如原告不合理地拒絕接受一般醫療,並因該拒絕而令傷勢惡化,被告可爭辯有關額外損失不應獲得賠償。然而,法律並不要求原告採取每一項可能措施,或行事完美無缺。問題只在於原告在有關情況下的行為是否合理。 

 

因此,減少損失影響的是損害賠償的數額,而非法律責任。原告仍可在疏忽申索中勝訴,但不能就其在被告的不當行為後本應合理避免的損失取得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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