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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誰通常負有或享有謹慎責任? 

有些謹慎責任關係較為常見,亦通常較容易辨認。這並不表示法律責任會自動成立,但這些都是常見的起點。 

 

(i) 道路使用者 

司機、電單車司機、單車使用者及行人,彼此之間均須為對方的安全採取合理謹慎。 

 

(ii) 僱主及僱員 

僱主一般對僱員負有責任,須提供在合理程度上安全的工作場所、安全設備、稱職的同事,以及安全的工作制度。 

 

(iii) 佔用人及訪客 

控制處所的人,可能對合法訪客負有責任,防範因處所狀況而產生的危險。如欲了解更多資料,請參閱「佔用人法律責任」。 

 

(iv) 製造商及消費者 

製造商對最終消費者負有責任,在產品的製造方面採取合理謹慎措施,以防止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 

 

(v) 專業人士及客戶 

醫生、律師、工程師、建築師、測量師及其他專業人士,可能對客戶負有謹慎責任;在某些有限情況下,亦可能對受其工作影響的其他人負有該責任。如欲了解更多資料,請參閱「專業法律責任」。 

 

(vi) 監護關係 

監獄及警方對其羈押或看管的人負有謹慎責任,以保障其安全及福祉,尤其當有關囚犯已知有自殺風險時,更是如此。 

 

(vii) 教育關係 

學校及教師在上課時間內,對身處校園範圍內的學生負有採取合理謹慎措施的責任。 

 

以下將詳細討論關於某些特定群組的謹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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