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且危险的行为误杀
「非法及危险行为误杀」属于非自愿误杀的一种,其特点是行为人本身并无杀人或造成严重身体伤害的意图,但在实施一项非法而具危险性的行为时,意外导致他人死亡。
非法行为
在判断行为是否非法时,判例确立了该非法行为必然也是刑事犯罪行为。纯粹的民事过失并不足够。
犯罪意图是必要的,但仅限于该非法行为本身的犯罪意图。在一个英国的案件当中,被告开玩笑地将一支上膛的手枪指向朋友,他并无意伤害或恐吓朋友,两人都以为扣动扳机不会有危险。然而,被告扣下扳机,结果射杀了朋友。因为没有袭击的犯罪意图,因此不能构成「非法行为」,误杀罪亦不成立。
在这一类别的误杀当中,误杀只要求被告具备与「非法行为」本身相符的犯罪意图。以殴打为例,所需意图为故意或罔顾后果地对他人施以非法武力,而不需要有导致死亡或重伤的意图。即使被告在犯罪时处于自愿醉酒或自愿受药物影响的状态,缺乏意识也不影响责任,因为误杀属于「基本意图犯罪」(即是只需有意去做非法行为,不需有进一步目的)。
在英国的一宗案件,被告因服用毒品LSD而产生幻觉,将床单塞入同伴口中并殴打她,最终导致死亡。虽然被告并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更没有杀人或造成重伤的意图,但法院仍裁定误杀罪成。理由是:非法行为在于对受害人的殴打,而这种袭击本身已足以构成误杀的犯罪意图。
危险行为
至于行为是否危险,控方无需证明被告知道该行为是非法或危险的。要使误杀罪成立,法庭会采用客观标准:该非法行为必须是所有清醒且理性的人都会认为,该行为至少会使他人面临某种伤害的风险,即使不是严重伤害或死亡。若非法行为本身并非暴力罪行或危险行为,仍需考虑其发生的情况是否令该行为变得危险,使他人面临某种伤害的风险。
例如,A半夜故意向一户人家的窗户抛石头,意图刑事毁坏财物。A并不想伤人,也没有想到屋内有人会受伤。但当时B正站在窗边,石头打破玻璃后碎片四散,B被割伤,之后因伤势并发症死亡。法院会用客观标准去看:一个「清醒而理性的人」看到A在夜间向住宅窗户抛石头,会不会认为这行为至少使他人面临某种身体伤害风险?答案很可能是会。即使A本人没有预见到该危险,也不影响这个元素的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