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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婴儿的出生

根据《侵害人身罪条例第48条:  

任何人意图隐瞒婴儿出生的事实而以任何方式处置其尸体,则不论该婴儿在出生之前、之时或之后死亡,该人均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监禁2年。 

 

根据第48条,任何人若以任何方式处置一名死亡婴儿的遗体,意图隐瞒该婴儿曾经出生的事实,即属犯罪,最高可处监禁2年 。此罪的适用范围相当广泛——无论婴儿是在出生前、出生时,还是出生后死亡,均在涵盖之列 。 

 

婴儿  

法律就「婴儿」的定义设有一定门槛。要构成此罪,婴儿在出生时必须已达到可能存活的成熟程度,亦即具备成为活婴的可能性。控方一般须找到并确认死亡婴儿的遗体,方可就此罪起诉;然而,若被告已就有关事实作出承认,法庭在某些情况下亦可能在没有遗体的情况下考虑定罪。 

 

隐瞒  

单纯否认婴儿曾经出生,并不足以构成此罪——法律要求被告必须实际作出某种秘密处置遗体的行为。何谓「秘密处置」,须视乎个案的具体情况而定。关键问题在于遗体被发现的可能性——若遗体被放置于僻静隐蔽之处,即使并非完全隐藏于视线之外,亦可能构成秘密处置。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母亲曾让部分人知悉婴儿出生的事实,此举并不能完全排除隐瞒意图,陪审团仍可将此视为考虑因素之一。 

 

处置行为必须在婴儿死后作出  

法律要求被告必须在婴儿死亡后才作出秘密处置遗体的行为。不过,有一个例外情况:若某人将一名活婴置于隐蔽之处,其后返回发现婴儿已死,再将遗体留在原处并恢复隐蔽措施,此行为亦可构成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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