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身体伤害
要构成条例下的「伤害」,皮肤的连续性必须被破坏。换言之,身体的外层覆盖物(即整个皮肤,而非仅仅表皮或角质层)必须被切开。仅仅是内部血管破裂并不足以构成「伤口」——必须有整层皮肤连续性的破裂。
「严重身体伤害」应给予其普通及自然含义,即真正严重的身体伤害,不宜尝试进一步定义。
身体伤害包括精神伤害,但该精神损害须达至临床上可识别的精神病症程度。单纯的情绪反应,例如恐惧、不安或惊慌本身并不足够。
法律上并没有严重身体伤害的清单。个别案件中的伤势是否构成严重身体伤害为事实问题。在香港的一宗案件中,法庭认为身体严重伤害并不以伤势必须是永久性或危险性为前提,只要该伤势足以严重干扰受害人的健康或舒适,即已构成身体严重伤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