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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意图

谋杀与误杀均属杀人行为,但要成立谋杀,必须证明作出杀人行为的人在作出有关行为时具有犯罪意图。该意图不一定要是直接想杀死对方,也可以是意图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 

 

所谓「严重身体伤害」,应理解为「真正严重」的伤害,而不是轻微或普通的损伤。详情可参考「伤人罪」相关说明。 

 

至于「意图」的涵义,简而言之,如果行为人的目的就是导致某个结果,那么这个结果就是有意图的;但即使该结果不是其直接目的,如果某个后果几乎必然会发生,而行为人也知道这一点,那么陪审团仍然可以认为他有意图。因此,如果一个人明知其行为几乎必然会导致某人死亡或遭受严重身体伤害,却仍然为之,法律上即可认定其具有杀人或造成严重身体伤害的意图。 

 

总结来说,法律并不要求控方一定要证明被告「意图杀人」,只要证明他有意图造成真正严重的身体伤害,就足以成立谋杀。陪审团在判断意图时,会考虑两个核心问题:第一,被告的行为导致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的可能性有多大;第二,被告是否知道这个后果几乎必然会发生。 

 

根据「犯罪意图转移」(亦称「恶意转移」)原则,若被告原本意图杀害或对某人造成严重身体伤害,但在作出该行为时,实际上杀害或严重伤害了另一人,法律会将其针对原目标的犯罪意图转移至实际受害人身上。被告会被视为对实际受害人怀有所需的犯罪意图,并可据此被定罪。惟此原则仅适用于犯罪意图与犯罪行为属同一性质罪行的情况;意图不能在性质根本不同的罪行之间转移(例如,意图损坏财物的犯罪意图,不能用以构成谋杀所需的意图)。 

 

判刑原则 

根据《侵害人身罪条例》(第212章第2条,谋杀罪一经定罪,即须判处强制性终身监禁。若被告犯罪时不足18岁,则法庭具有酌情权,可判处终身监禁或较短刑期的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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