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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性

著名案例R v Dudley and Stephens (1884) 14 QBD 273涉及一宗海难后的求生食人事件,并探讨在为了自身生存的情况下,杀害他人是否可被接受。法院裁定必要性不能作为谋杀的抗辩。不过有些法官和学者在极少数、情况非常特殊的个案中仍有讨论。英格兰上诉法院在 Re A (Children) (Conjoined Twins: Medical Treatment) (No 1) [2001] Fam 147 一案中,确认必要性可在三个条件同时成立时构成抗辩:(一)有关行为是为避免无可挽回的恶果;(二)所采取的步骤不超过达到目的所合理需要的程度;及(三)所造成的恶果并非与所避免的恶果不成比例。然而,此判决不应被视为可广泛适用的先例。原因在于,法院明确指出该案的事实极为独特——手术虽必然导致其中一名婴儿死亡,却是唯一能让另一名婴儿存活的方法,且不作手术则两者均必死无疑——此等「两害相权、必取其轻」的极端情况,在现实中几乎不可能复制。若将此判决广泛诠释,则可能为「以杀人求自保」的行为开启缺口,有违 Dudley and Stephens 长久以来所确立的原则,即法律不能接受以牺牲无辜者的生命来换取他人的存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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