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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带年龄在16岁以下的未婚女童

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126条: 

 

  1. 任何人无合法权限或辩解,将一名年龄在16岁以下的未婚女童,在违反其父母或监护人的意愿的情况下,从其父母或监护人的管有下带走,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10年。 
  2. 在第(1)款中,监护人 (guardian)指合法照顾或监管该女童的人。 

 

解释 

过往一般认为,凡涉及对 16 岁以下女孩造成伤害的罪行,都是「绝对责任罪行」,即控方无需证明被告具有犯罪意图,理由是这类受害人属于特别需要保护的弱势群体。 

 

然而,终审法院裁定:至少在涉及《刑事罪行条例第 122 条下对 16 岁以下女孩作出猥亵侵犯(非礼)的情况中,虽然法例已推翻了「控方必须证明犯罪意图」的推定,因此控方无需证明被告知道受害人年龄,但被告仍可提出一项有效抗辩——即他能在「相对可能性标准」下证明,他真诚并且有合理理由相信该女孩已年满 16 岁或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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