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用药物或使用器具以促致堕胎
任何怀孕女子意图促致自己流产而非法向自己施用毒药或其他有害物品,或非法使用任何器具或任何其他方法以遂同样的意图,以及任何人意图促致任何女子流产(不论该女子是否怀孕)而非法向其施用或导致其服用任何毒药或其他有害物品,或非法使用任何器具或任何其他方法以遂同样意图,均属犯可循公诉程序审讯的罪行,可处刑罚如下 ——
- 如属意图促致自己流产而非法向自己施用毒药或其他有害物品,或非法使用任何器具或任何其他方法以遂同样意图的怀孕女子,可处监禁7年及罚缴由法庭判定的罚款;及
- 如属意图促致任何女子流产(不论该女子是否怀孕)而非法向其施用或导致其服用任何毒药或其他有害物品,或非法使用任何器具或任何其他方法以遂同样意图的人,可处终身监禁及罚缴由法庭判定的罚款。
《侵害人身罪条例》第46条设立两类罪行,视乎施害者的身份而定。
第一类针对孕妇本人:若孕妇意图促使自己流产,而自己服用毒药或其他有害物质,或使用任何器械或其他方式,即属犯罪,最高可处监禁7年 。此罪要求孕妇必须实际上怀有身孕,单凭她相信自己怀孕并不足够。
第二类针对第三者:任何人若意图使一名妇女流产,而向她施用毒药、有害物质或使用器械,最高可处终身监禁,且无论该妇女是否实际怀孕均属犯罪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堕胎最终未能成功,只要行为人怀有促使流产的意图并作出相关行为,罪行已告成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