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解事实
基于犯罪意图的原则,若被告真诚地误信某些事实,而该误信使其没有「意图杀人或意图造成真正严重身体伤害」,则控方就不能证明谋杀所需的主观意图,谋杀罪可能不成立。
举例来说,A在舞台排练中使用一把他真诚相信只装有空弹的道具枪,向B作示范性射击动作。事实上,该枪被人换上了实弹,B因此中弹死亡。由于A真诚相信枪内并无实弹,他根本不可能有「意图杀人或造成严重身体伤害」的主观意图,因此没有谋杀罪所需的犯罪意图。
另一个例子,A为B护理时,真诚相信自己所施用的是医生处方的常规药物,但该药物实际上已被他人调换为致命毒素,B服后死亡。A对药物性质存有真诚的误解,并无意图杀人或造成严重伤害,控方难以证明谋杀所需的犯罪意图。
需要注意的是,被告并不需要「证明」其误解事实。只要案件有足够证据提出了这一争议,则控方仍须在毫无合理疑点的标准下,证明被告具有谋杀所需的犯罪意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