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及恶意
非法
两个条文中要求伤害或造成严重身体伤害必须是「非法的」,其含义在于,若被告是出于自卫、保护他人、保护财产、或防止罪行而使用武力,均属可能的抗辩理由。
恶意
此字眼出现在若干成文法罪行的定义中,多源自十九世纪的法例。其含义为:实际上有意图造成实际发生的该类伤害,或对该伤害是否会发生采取鲁莽态度(即被告预见到该类伤害可能会发生,但仍然不合理地冒险去做)。它并不局限于、亦不要求被告对受害人怀有恶意或敌意。
在伤人19的控罪当中,「恶意」一词在法律上有特定含义,即被告必须:
(1) 有意图对受害人造成某种身体伤害,不论多轻微; 或
(2) 意识到自己可能会对受害人造成某种身体伤害,不论多轻微,但仍然冒着该风险去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