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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误杀罪

 

自愿误杀是指在谋杀罪的所有元素均已满足的情况下,包括杀人或造成严重伤害的意图,但因局部免责辩护成立,即激怒、减责神志失常或自杀协定,而将罪行由谋杀减轻为误杀的情况。 

 

自愿误杀与谋杀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犯人虽然具有谋杀所需的犯罪意图,但由于存在法定的局部免责辩护理由而使罪行降级。这表明法律认可某些特定情况可能会减轻犯人的刑事责任,尽管其行为本身具有致命性质。 

 

误杀罪可判处的刑罚可从缓刑至终身监禁。根据判例法,法官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无法清晰设定起点刑期。在此等情况下,法官必须全面考虑所有加刑或减刑的情况,才能作出适当的判刑决定。 

 

在一宗香港的案件中,被告因减责神志失常而被判误杀罪。该案涉及被告以利刀斩首其患有长期病患、并多次表达轻生意愿的年迈母亲。尽管法庭接纳被告出于仁慈的动机,但明确指出,即使其母亲在身体及情绪上均承受着严重的痛苦,被告亦无权夺取她的生命。 

 

在量刑方面,法庭在多重相互竞争的考量之间作出衡量。一方面,案件性质严重,杀人手段残酷,社会公义要求法庭作出适切的谴责;另一方面,三名精神科医生一致认为被告因反复性抑郁症导致责任能力受到实质损害,只要持续接受治疗再犯风险极低,且在监督下康复比监禁更能有效服务被告及社会的利益。法庭同时考虑到被告并无犯罪前科、判刑时已还柙逾两年,以及其持续的康复需要。综合上述因素,法庭最终判处被告24个月感化令,并附加接受精神科及心理治疗等条件。此判决并非意味法律容许任何形式的仁慈杀人,而是建基于本案极为罕见的情况组合——感化令被认为是协助被告康复、同时保护公众的最有效方式。 

 

在另一宗香港案件中,一名患有精神疾病的母亲用USB线勒死其儿子,被判处1年医院令。 

 

相较之下,在 HKSAR v Kan Kwai Fong [2021] HKCFI 34 案中,一名患有精神疾病的祖母勒死其孙子,量刑起点为7.5年,因为该案存在某种程度的预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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