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医生终止妊娠的情况
香港法律并非完全禁止堕胎,而是在严格条件下容许合法终止妊娠。根据《侵害人身罪条例》第47A条,若有两名注册医生真诚地认为以下任何一项条件成立,则终止妊娠不属违法:
- 继续妊娠对孕妇的生命或身心健康所构成的风险,大于终止妊娠的风险;或
- 婴儿出生后很可能患有严重的身体或精神残障。
此外,法律另设两项特别情况,允许医生作出有利假定 :若孕妇未满16岁,或孕妇是性罪行的受害者并已在3个月内向警方举报,医生在评估继续妊娠的风险时,可推定继续妊娠对其身心健康构成风险。
除非终止妊娠是为了即时拯救孕妇生命或防止其遭受严重永久性身体伤害,否则手术必须在政府医院;或卫生署署长根据第47A(3)条批准的认可诊所或医院进行,方属合法。
怀孕超过24周的限制:除非终止妊娠是为了拯救孕妇的生命,否则怀孕超过24周后不得合法堕胎,须由两名医生真诚认为有此必要方可进行 。
医疗人员的良知反对权:医疗人员若基于良知理由反对参与堕胎手术,法律保障其有权拒绝参与;但若孕妇的生命面临危险,则此保障不适用,医疗人员仍有责任提供紧急救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