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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杀罪的串谋及唆使罪行

根据《侵害人身罪条例》(第212章)第5条,在香港境内串谋、同谋及议同谋杀他人,以及在香港境内唆使、鼓励、劝说、试图劝说或建议别人谋杀他人,均属犯罪,可处终身监禁。 

 

谋杀串谋受有关串谋的一般普通法原则规管。 

 

至于唆使谋杀,根据上诉法院案例,即使被告的唆使言辞属于笼统性质,并非针对特定个人,罪行仍能成立。香港及英国法例均提及谋杀「他人」,因此只要唆使言辞旨在鼓励达致谋杀定义的行为,罪行即成立。 

 

唆使谋杀罪行的成立,必须涉及被告与被唆使者之间的实际沟通,即唆使必须传达至被唆使者;至于被唆使者的思想是否实际受该沟通影响,则对于定罪并不重要,因为罪行于唆使传达时即告完成,不论被唆使者是否接受或依从。惟若唆使从未传达至被唆使者(例如唆使讯息未能送达),则因欠缺此项沟通,完整的唆使谋杀罪不能成立,但被告仍可被控企图唆使谋杀此一未遂罪行。 

 

报章上刊登的文章,即使并非针对特定个人,仍可构成唆使谋杀。若陪审团认定被告确实具有唆使意图,且该唆使是该文章的自然及合理效果,则可裁定被告有罪。 

 

就本罪行的判刑而言,被告一经定罪,可处终身监禁,极可能面对长期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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