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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原则

 

《侵害人身罪条例》第 17 条 

侵害人身罪条例第 17 条的最高刑罚为终身监禁,而由于此为最高刑罚,法院可在其管辖范围内判处任何较轻的刑罚。然而,第 17 条属《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附表三的「例外罪行」,因此不可判处缓刑。 

 

在一宗香港高等法院原讼庭的案例当中,法庭指出伤人17罪并无量刑指引。法庭确立涉及有关罪行的刑期由3年至12年不等,然而,该3年至12年刑期并非量刑指引,法官无须必定以3年为最低判刑。在另一宗上诉法院案件,法庭重申「有意图而伤人」罪的严重性,判刑必须具阻吓性,而法庭须考虑的重要因素为: 

(1)  袭击的预谋程度; 

(2)  袭击的背后动机; 

(3)  施袭者的精神状态; 

(4)  施袭者有否受酒精或药物影响; 

(5)  袭击是个人或群体行为; 

(6)  使用的武器性质; 

(7)  武力使用的程度; 

(8)  受害人的伤势; 

(9)  袭击带给受害人(及亲人等)的影响。 

 

上诉庭亦指出对于某些暴力行径,如牵涉三合会的团伙袭击,法庭必须作出强烈谴责及施以更强的阻吓性刑罚。 

 

《侵害人身罪条例》第 19 条  

侵害人身罪条例第 19 条的最高刑罚为3年监禁,而由于此为最高刑罚,法院可在其管辖范围内判处任何较轻的刑罚。然而,第 19 条属《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附表三的「例外罪行」,因此不可判处缓刑。 

 

由于第 19 条涵盖的行为类型极为广泛,并无统一的量刑指引,但法院一贯强调,对于此类造成伤口或造成严重身体伤害的案件,通常需要判处即时监禁,而社会服务令或罚款仅在极为罕见的情况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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