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原则
《侵害人身罪条例》第 17 条
《侵害人身罪条例》第 17 条的最高刑罚为终身监禁,而由于此为最高刑罚,法院可在其管辖范围内判处任何较轻的刑罚。然而,第 17 条属《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附表三的「例外罪行」,因此不可判处缓刑。
在一宗香港高等法院原讼庭的案例当中,法庭指出伤人17罪并无量刑指引。法庭确立涉及有关罪行的刑期由3年至12年不等,然而,该3年至12年刑期并非量刑指引,法官无须必定以3年为最低判刑。在另一宗上诉法院案件,法庭重申「有意图而伤人」罪的严重性,判刑必须具阻吓性,而法庭须考虑的重要因素为:
(1) 袭击的预谋程度;
(2) 袭击的背后动机;
(3) 施袭者的精神状态;
(4) 施袭者有否受酒精或药物影响;
(5) 袭击是个人或群体行为;
(6) 使用的武器性质;
(7) 武力使用的程度;
(8) 受害人的伤势;
(9) 袭击带给受害人(及亲人等)的影响。
上诉庭亦指出对于某些暴力行径,如牵涉三合会的团伙袭击,法庭必须作出强烈谴责及施以更强的阻吓性刑罚。
《侵害人身罪条例》第 19 条
《侵害人身罪条例》第 19 条的最高刑罚为3年监禁,而由于此为最高刑罚,法院可在其管辖范围内判处任何较轻的刑罚。然而,第 19 条属《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附表三的「例外罪行」,因此不可判处缓刑。
由于第 19 条涵盖的行为类型极为广泛,并无统一的量刑指引,但法院一贯强调,对于此类造成伤口或造成严重身体伤害的案件,通常需要判处即时监禁,而社会服务令或罚款仅在极为罕见的情况下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