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卫
在刑事案件中,如果某人因自卫而导致他人死亡,若其行为及所用武力属必要及合乎比例的程度,就不会受到惩罚。
目前,判断自卫是否成立的标准已相当稳定,并结合主观和客观两个层面的考量。陪审团需先确认被告是否真心相信自己必须那样做来防卫,然后评估在所有被告真诚相信的情况下,他们的反应和使用的武力是否合理。自卫测试的这双重标准,能确保考虑被告的真实想法和整体情境,避免单纯以事后观点判断。
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必须等到对方先出手才能反击,但先发制人的合理性仍须以当时情况判断。如果有人朝你挥拳,你有权在合理必要的情况下先发制人,以保护自己。即使最初是你挑起冲突,在后续暴力中也不一定就丧失自卫权,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单凭某人去某处寻仇,并不自动排除自卫抗辩的可能性,但这类事实会是评估被告是否真正出于自卫、以及其使用武力是否合理的重要因素。另外,自卫并不要求人必须尽量退让;退让只是陪审团评估武力是否必要的其中一个因素。
真诚相信
真诚相信的重点在于被告对事实情况的真实看法,而不是对法律的理解或误解。被告可以根据自己真诚认为的事实环境,使用适当的武力来应对。其适用标准是一个人可以在自己诚实相信需要保护自身或他人的情境下,使用合理的武力。不过,被告的真诚信念可能不会一直持续,例如如果他一开始有合理理由,但后来继续对受害者拳打脚踢,就可能被视为已超出必要范围。
自卫抗辩要求被告在行事时,真诚相信自己是在自卫。若他当时根本没有这个想法,则无论事后发现客观情况是否支持自卫,抗辩均不成立。
相称原则
自卫行为必须与被告当时主观认为自己所面对之攻击所带来的风险程度相称。例如在 R v Martin [2002] 1 Cr App R 27 一案中,被告开枪击毙入屋者,辩称自己是出于恐惧而使用合理武力保护自身。然而,法院认为他所用的力量远远超过必要程度,因此裁定谋杀罪成立。上诉时,法院指出是否属于「合理武力」并非由被告自行判断,而是由陪审团作为社会代表来决定。需要指出,过度武力会令自卫抗辩失败。
在另一宗案件,法院裁定:若自卫辩护失败,而控方能证明被告具备谋杀所需的意图,则被告必须承担谋杀罪责。在香港法律下,并没有一项独立的「自卫过度」局部免责辩护。
同一原则适用于任何人,包括军人或警察,并不因其职务而有例外。换言之,无论是自卫过度,还是为防止罪行或逮捕疑犯而过度使用武力,法律上没有区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