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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罪案或协助逮捕罪犯 

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101A条,任何人于防止罪案,或于进行或协助合法逮捕罪犯、疑犯,或非法地不在羁留中的人时,可使用就当时环境而言属于合理的武力。 

 

在普通法下,一个人有权使用合理的武力来保护自己或财产的安全。第101A条基本上体现了普通法的原则。即使是陌生人之间,也可享有一般权利来阻止犯罪行为,尤其是涉及暴力或损坏财产的案件。当提出这种抗辩时,是否需要介入阻止犯罪、介入方式是否合理,以及使用的武力是否适当,都由陪审团来判断。如有关抗辩已由证据适当带出,控方须负上在毫无合理疑点下推翻该抗辩的责任。 

 

如果被告诚实地误信需要使用武力来防止犯罪、保护财产或自卫,法庭会按被告诚实相信的事实来评估其所使用武力是否合理。就此而言,防止犯罪、保护财产与自卫三种情况的处理原则并无本质差异。然而,此原则并不意味过度武力因此可被接受——即使在诚实误信的前提下,被告所使用的武力仍须与其主观认知中的威胁相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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