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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婴

根据《侵害人身罪条例第47C条:  

任何女子如因故意作为或不作为导致其不足12个月大的婴儿死亡,而在该作为或不作为发生时,该女子仍因未从分娩该婴儿的影响中完全复原,或因分娩该婴儿后泌乳的影响,而致精神不平衡,则即使按有关情况,其罪行如非因本条规定应属谋杀罪,该女子亦只属犯杀婴罪,并可处以刑罚,犹如已犯误杀罪一样。 

  

解释  

杀婴罪的适用范围限于母亲杀害其亲生子女的情况。其他人即使杀害婴儿,亦不能以杀婴罪处理。 

 

造成死亡的作为或不作为必须在该子女未满12个月大时发生。但子女实际死亡的时间可以是在其满12个月之后。换言之,关键时间点是「母亲的作为或不作为」发生时子女是否未满12个月,而非死亡发生时子女的年龄。 

 

杀婴罪的核心构成元素,是母亲在作出导致死亡的作为或不作为时,其精神状态处于不平衡,而该精神不平衡必须是由以下其中一项原因造成: 

 

  1. 母亲尚未完全从分娩的影响中恢复;或   
  2. 因该子女出生后泌乳所产生的影响。 

 

即使被告的产后精神状况并非纯粹由分娩所引起,而是部分源于分娩前已存在的精神状况,亦不必然排除杀婴罪的适用。只要「未能完全从分娩影响中恢复」是导致其精神不平衡的一个有效或重大原因,即足以符合有关要求。分娩影响毋须是唯一原因。 

 

若母亲被控谋杀,而她欲依赖杀婴罪以取代谋杀罪,母亲须先提出一些证据,显示其在作出导致死亡的行为或不作为时,精神平衡可能因分娩或泌乳影响而受扰乱。一旦有足够证据令该议题产生,控方便须否定该证据,否则陪审团可考虑是否应裁定杀婴罪而非谋杀罪。 

 

判刑原则  

若母亲本来具备谋杀所需的犯罪意图,但因符合第杀婴罪的要求而被裁定杀婴罪,法院便可以误杀罪的刑罚判刑。换言之,最高刑罚为终身监禁,惟法院享有判刑酌情权。然而,判处监禁刑罚极为罕见。法院一般会作出感化令,理由是被告通常需要的是支援、辅导及监管,而非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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