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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且危險的行為誤殺

「非法及危險行為誤殺」屬於非自願誤殺的一種,其特點是行為人本身並無殺人或造成嚴重身體傷害的意圖,但在實施一項非法而具危險性的行為時,意外導致他人死亡。 

 

非法行為 

在判斷行為是否非法時,判例確立了該非法行為必然也是刑事犯罪行為。純粹的民事過失並不足夠。 

 

犯罪意圖是必要的,但僅限於該非法行為本身的犯罪意圖。在一個英國的案件當中,被告開玩笑地將一支上膛的手槍指向朋友,他並無意傷害或恐嚇朋友,兩人都以為扣動扳機不會有危險。然而,被告扣下扳機,結果射殺了朋友。因為沒有襲擊的犯罪意圖,因此不能構成「非法行為」,誤殺罪亦不成立。 

 

在這一類別的誤殺當中,誤殺只要求被告具備與「非法行為」本身相符的犯罪意圖。以毆打為例,所需意圖為故意或罔顧後果地對他人施以非法武力,而不需要有導致死亡或重傷的意圖。即使被告在犯罪時處於自願醉酒或自願受藥物影響的狀態,缺乏意識也不影響責任,因為誤殺屬於「基本意圖犯罪」(即是只需有意去做非法行為,不需有進一步目的)。 

 

在英國的一宗案件,被告因服用毒品LSD而產生幻覺,將床單塞入同伴口中並毆打她,最終導致死亡。雖然被告並未意識到自己的行為,更沒有殺人或造成重傷的意圖,但法院仍裁定誤殺罪成。理由是:非法行為在於對受害人的毆打,而這種襲擊本身已足以構成誤殺的犯罪意圖。 

 

危險行為 

至於行為是否危險,控方無需證明被告知道該行為是非法或危險的。要使誤殺罪成立,法庭會採用客觀標準:該非法行為必須是所有清醒且理性的人都會認為,該行為至少會使他人面臨某種傷害的風險,即使不是嚴重傷害或死亡。若非法行為本身並非暴力罪行或危險行為,仍需考慮其發生的情況是否令該行為變得危險,使他人面臨某種傷害的風險。 

 

例如,A半夜故意向一戶人家的窗戶拋石頭,意圖刑事毀壞財物。A並不想傷人,也沒有想到屋內有人會受傷。但當時B正站在窗邊,石頭打破玻璃後碎片四散,B被割傷,之後因傷勢併發症死亡。法院會用客觀標準去看:一個「清醒而理性的人」看到A在夜間向住宅窗戶拋石頭,會不會認為這行為至少使他人面臨某種身體傷害風險?答案很可能是會。即使A本人沒有預見到該危險,也不影響這個元素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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