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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意图 

第17条订明一项较严重的伤人罪行。任何人如非法及恶意地以任何方式伤害他人、对他人造成严重身体伤害、向他人开枪,或尝试向他人射击,并带有以下任何一种意图,即属犯罪: 

  • 意图残害、损毁外貌或令他人残废; 
  • 意图对他人造成严重身体伤害;或 
  • 意图阻止或妨碍对任何人的合法逮捕或拘留。 

 

重点:第17条的特别之处,在于控方必须证明被告具有上述特定意图。 

 

与第17条不同,第19条毋须控方证明被告具有任何特定意图(例如意图造成严重身体伤害)。就第19条而言,「鲁莽」亦可构成犯罪意图——但法律所要求的,并非普通人理应预见风险,而是被告本人在行事时实际上已意识到有令他人受伤的风险,却仍然漠视该风险而继续行事。换言之,若被告真的完全没有想到其行为可能伤人,即使一个理性的旁观者认为风险显而易见,亦未必符合此罪所要求的犯罪意图。 

 

举例说,A 在人群中随意挥动一根长棍,他心知此举可能打中旁人,却毫不在乎——此属鲁莽,可触犯第19条。但若 A 真诚地相信四周无人,完全没有意识到任何风险,则即使其行为在客观上确实危险,控方亦可能难以证明第19条所要求的犯罪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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