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意图犯罪而袭击或袭警等
(a) 意图犯可逮捕的罪行而袭击他人;或
(b) 袭击、抗拒或故意阻挠在正当执行职务的任何警务人员或在协助该警务人员的人;或
(c) 意图抗拒或防止自己或其他人由于任何罪行受到合法拘捕或扣留而袭击他人,
即属犯可循简易或公诉程序审讯的罪行,可处监禁2年。
判刑原则
《侵害人身罪条例》(第212章)第36条的最高刑罚为监禁2年。第36条属于例外罪行,因此不能判处缓刑。第36条下的罪行形式多样,因此并无具体的量刑指引,但一般判刑是即时监禁,判刑须具阻吓性。适当刑罚须视乎个案情况而定,包括社会环境/场合、犯案目的、潜在后果与「涟漪效应」、对于受害人的潜在伤害,以及被告求情因素等。然而,终审法院在一宗2018年的案件指出,有见香港当时的情况,包括动荡和大型的公众示威增加,在处理牵涉暴力的大型非法集会时,须强调阻吓和惩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