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精神错乱的无意识行为
非精神错乱的无意识行为是指被告的身体动作属于完全非自愿性的——是「身体或肢体的非自愿性动作」。由于谋杀罪要求控方证明被告具备犯罪意图,若被告在行事时根本没有意识或自主控制,犯罪意图便无从成立,谋杀罪的指控因而未必能成立。
法庭须首先裁定辩方有否建立足够的证据基础,再决定有关情况是否属于精神疾病引起的精神错乱。例如,被告因服用医生处方的胰岛素引致低血糖而失控,上诉法院裁定此属非精神错乱的无意识行为;但若低血糖是由身体本身的疾病所引致,则可能被视为精神错乱。
自我醉酒或服毒所引致的无意识行为状态,会令这一项抗辩无效。
精神错乱、非精神错乱的无意识行为和减责神志失常的分别
三者的根本分别在于精神状态的程度及失控的原因。精神错乱与非精神错乱的无意识行为同样导致犯罪意图完全欠缺,但精神失常源于内在的心智疾病,而非精神错乱的无意识行为则源于外在或非疾病性因素。减责神志失常的性质则截然不同:被告并非声称完全不知所为,而是承认犯罪,但以精神异常为由要求减轻罪责;其适用范围亦仅限于谋杀罪,若成功则罪行将降格为误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