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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胎

法律条文  

根据《侵害人身罪条例第47B条: 

 

(1) 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人意图毁灭可活产的胎儿的生命而藉任何故意作为,导致胎儿在独立于母体而存在之前死亡,即属犯杀胎罪,可处以刑罚,犹如他已犯误杀罪一样。 

(2) 尽管有第(1)款的规定,但除非证明导致胎儿死亡的作为并非纯为保全母亲性命而真诚作出,否则不得根据本条所订罪行入人以罪。 

(3) 在根据本条而进行的法律程序中,如证明母亲在任何关键时间已怀孕28个星期或以上,则直至相反证明成立,须推定该母亲当时怀有可活产的胎儿。 

 

解释  

根据第47B条,任何人若蓄意作出某项行为,意图毁灭一名有能力活产的婴儿的生命,并因而导致该婴儿在脱离母体独立存活之前死亡,即属「毁灭婴儿罪」,最高刑罚等同误杀罪,可处终身监禁。此罪不限于第三者,母亲本身亦可成为罪行的施害者。 

 

此罪的成立前提是婴儿属于「有能力活产」。所谓「有能力活产」,是指婴儿能够独立呼吸,仅凭自身肺部的呼吸功能维持生命,而无需依赖与母体的任何连接。若医学证据显示胎儿根本无法自行呼吸,即使在呼吸机辅助下亦然,则不符合此定义,终止妊娠亦不构成此罪 。 

 

法律另设有一项推定:若孕妇已怀孕28周或以上,在相反证明出现之前,法庭推定胎儿属有能力活产 。 

 

重要例外:保存母亲生命  

即使行为导致婴儿死亡,若该行为是出于真诚善意、纯粹为了保存母亲的生命而作出,则不构成此罪 。换言之,若医生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孕妇性命而作出医疗决定,导致婴儿死亡,法律为此提供明确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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