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图导致堕胎而取得药物等
根据《侵害人身罪条例》第47条:
任何人非法供应或取得任何毒药、其他有害物品、任何器具或任何物品,且明知该等物品将为意图促致任何女子流产(不论该女子是否怀孕)而非法使用或应用,即属犯可循公诉程序审讯的罪行,可处监禁3年。
第47条针对的是提供或取得堕胎工具的人。任何人若明知某种毒药、有害物质或器械将被用于非法堕胎,仍予以供应或取得,即属犯罪,最高可处监禁3年。此罪的关键在于当事人的知情:若其知道有关物品将被用于非法用途,则不论最终堕胎是否成功,其供应或取得行为本身已构成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