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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袭击致造成身体伤害 

任何人因袭击致使他人身体受伤害,即属根据《侵害人身罪条例第39条所规定之罪行。   

 

袭击  

首先必须证明存在「袭击」。见「普通袭击」。 

 

造成  

在证明袭击后,控方必须证明该袭击(包括殴打)「导致」或造成身体伤害。这属于因果关系的问题。 

 

若伤害并非被告行为的直接结果,例如被告的行为令受害人跳车逃生,在这个情况下的测试标准为:受害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被告行为或言语的自然结果,即是否属于合理可预见的后果。只有在受害人的反应是任何理性的人都无法预见的情况下,因果关系才会被视为中断。 

 

身体伤害  

「身体伤害」按其普通意思理解,包括任何足以干扰受害人健康或舒适的伤害;该伤害不必是永久性的,但必须超越短暂或琐碎程度。 

 

精神伤害亦可构成实际身体伤害,前提是该损害达至临床上可识别的精神病症程度。它不包括单纯的情绪反应,例如恐惧、不安和惊慌。 

 

犯罪意图  

造成实际身体伤害的袭击,其犯罪意图与普通袭击基本相同。控方无须证明被告有意图造成实际身体伤害,只需证明被告是故意或罔顾后果地使受害人预期会受即时、非法的暴力对待。 

 

辩护理由 

「袭击致造成身体伤害」所能提出的辩护理由,与普通袭击的辩护理由相同。一般而言,受害人同意相关行为是袭击的免责辩护。但是,若受害人受到严重伤害,同意不构成免责辩护,除非该行为属于公认的例外情况,包括运动或医疗程序。 

 

此外,若被告的行为是出于自卫、防卫他人或财产,且所使用的武力是合乎比例和必要的,亦可作为免责辩护。 

 

判刑原则  

袭击致造成身体伤害的最高刑罚为3年监禁(《侵害人身罪条例第39条)。法院可施加其管辖范围内的任何其他刑罚。 

 

由于第39条涵盖的案件范围甚广,因此没有具体量刑指引。但对于较严重案件或涉及袭击公职人员的案件,监禁或其他拘禁式刑罚属常见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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