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意图贩卖而将人强行带走或禁锢根据《侵害人身罪条例》(第212章)第42条:「任何人以武力或欺诈方式将任何男子、男童、女子或女童在违反其意愿下带走或禁锢,意图将其贩卖或意图取得用以交换其释放的赎金或利益,即属犯可循公诉程序审讯的罪行,可处终身监禁。」 此罪行要求普通法绑架罪的元素,加上贩卖受害人或为受害人获释而索取赎金或利益的额外意图。此罪行的定罪会判处长期监禁刑期。 若遭带走的对象为未满14岁儿童,可参阅后续章节针对「拐带14岁以下儿童」罪行的讨论。 书籍遍历链接: 3. Forcible Taking or Detention of Person, with Intent to Sell Him ‹ previous ‹ 上一頁 ‹ 上一页 back to top 返回首頁 返回首页 next ›下一頁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