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执行职务
警务人员之权力、职责及责任主要由《警队条例》(第232章)及其他相关条例规管。该等条例确立了警务人员在截停及搜查人士及车辆、扣押物品、凭搜查令或无搜查令进入处所,以及逮捕及扣留人士的权力。如条例赋予的权力并无规定该权力仅可在其他人(非警务人员)同意下行使,则该人员可在行使该权力时,如有需要,使用合理武力。
警务人员的职责
根据《警队条例》第10条,香港警队肩负广泛的法定职责。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警队负责维持公共安宁、规管公众地方的游行及集会、管制道路交通及清除障碍,并在公众聚集场所保持治安;为执行上述职务,警务人员有权免费进入任何向公众开放的场所。
在预防及打击罪行方面,警队负责防止及侦查各类刑事罪行及违法行为,并拘捕一切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士。
在保护生命及财产方面,警队负责防止人命伤亡及财物损毁,在火警中协助救援,保护公众财产,并妥善保管无人认领或遗失的财物,设法寻找物主。
在执行法律及司法程序方面,警队负责送达及执行法院文件(包括传票、手令及拘押令)、提出检控、在刑事法庭出席及维持法庭秩序、押送及看守囚犯,并协助死因裁判官履行职务。
此外,警队亦负责协助执行税务、海关、卫生、入境及检疫等相关法律,协助维持香港水域治安,以及管理流浪动物。
根据普通法,警务人员之义务及职责包括采取一切其认为必要之步骤,以维持治安、防止罪行,或保护财产免受刑事损害。
警务人员的权力
《警队条例》(第232章)第54(1)(a)条授权警务人员,如发现任何人在任何街道或其他公众地方,或在任何船只或交通工具上,在日夜任何时间,行为可疑,可截停该人,以要求其出示身份证明文件供检查。
《公安条例》第49条授权警务人员,如其合理相信为防止、侦察或调查任何罪行(该罪行之刑罚由法律规定,或该人因首次犯该罪行可被判监禁),可要求任何人出示身份证明文件供检查。
警务人员亦拥有普通法下的拘捕权,并且另享有《警队条例》(第232章)第50条下的广泛法定拘捕权。第50(2)条授权警务人员在遇到强行抗拒为逮捕他而作的行动,或企图逃避逮捕时,警务人员或其他人可使用一切必需的办法,以执行逮捕。然而,所使用的武力仍不得超出在有关情况下合理所需的程度。
警务人员违法行事
若警务人员超出其合法权力范围行事,则该行为不属于正当执行职务。
HKSAR v Osunwoke Ifeanyi John [2018] HKCFI 672为警务人员何时及如何非正当执行职务之良好例证。观看录影片段后,法院发现被告在被警务人员用警棍反复击打前,并无推撞或挣扎反抗警务人员;被告试图从警务人员退开,而一名警务人员举起警棍,被告抓住该警棍,将其举过头顶,转身背对警务人员离开。法院观察到上述使用警棍的情况是「迅捷、不必要之暴力,远超出该情况所需」。鉴于使用之武力程度不合理,警务人员非正当执行职务,被告有权使用合理武力脱身。
如警务人员进行非法拘捕,任何前往协助之其他警务人员亦属超出正当执行职务的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