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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带14岁以下儿童

根据《侵害人身罪条例第43条: 

 

(1) 任何人 —— 

以任何方式非法引走、带走、诱走、骗走或禁锢任何14岁以下的儿童,意图剥夺其父母、监护人或其他合法照顾、看管该儿童的人对该儿童的管有,或意图偷取该儿童身上或身边的任何物件,不论该物件属何人所有;或  

  • 具有前述意图而将明知为在本条前述情况下被引走、带走、诱走、骗走或禁锢的儿童接待或窝藏,  
  • 即属犯可循公诉程序审讯的罪行,可处监禁7年:但真诚声称自己对该儿童具管有权的人、非婚生子女的母亲或真诚声称自己是非婚生子女的父亲的人,即使取得对该儿童的管有,或将该儿童从其合法看管人的管有下带走,均不得因此而遭凭借本条检控。 

 

(2) 就本条而言,14岁以下儿童的养父母及雇主,均当作为合法照顾、看管该儿童的人︰ 

但 —— 

  • 本款不得解释为影响由或根据《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第213章)赋予或授予社会福利署署长的任何权力;及  (由1958年第1号附表修订) 
  • 相对于该儿童的父母、监护人或相对于该儿童而言,本款不得解释为授予养父母或雇主任何权利以保留对该儿童的管有、管养或控制。  (由1929年第13号第2条增补) 

 

解释 

侵害人身罪条例第43条简单来说,就是保护14岁以下儿童不被非法带走或藏匿的法律。任何人若用哄骗、引诱或强迫等方式,把小童从父母、监护人或其他合法照顾者身边带走,目的是让这些人有权的人失去对孩子的管有权,或想偷走孩子身上的东西,就犯了罪;同样地,若明知孩子是被这样非法带走的,还收留或藏匿孩子,也一样犯罪。最高可判7年监禁。但有例外:孩子的亲生母亲、非婚生孩子的生父(只要真诚相信自己是),或真诚自称有管有权的人,单凭主张权利带走孩子,不会因此被检控。另外,孩子的合法养父母和雇主,也被视为有合法照顾权的人,但这不影响社会福利署署长的权力,也不给养父母或雇主额外权利去控制孩子 。 

 

案例指出,即使儿童同意被带走,仍可构成「带走儿童」的罪行;关键在于被告是否令「儿童陪同他同行」。若陪审团信纳被告确曾如此行事,即使他不是儿童作出该行为的唯一原因,甚至不是主要原因,只要其行为并非全然周边或无关痛痒,便属无关紧要。 

 

在一个英国的案例中,法院指出,谁对儿童有「控制权」,纯粹是看当时的事实情况判断,无须对「控制权」一词作出复杂定义。重点不是证明孩子被带离某个地方,而是证明孩子的管束权从父母或其他合法照顾者,转移到了被告手上。法庭认为,每一宗案件都可以问这个简单问题:「这名儿童有没有在没合法理由下,因为被告的行为,从父母或照顾者同意他做的事,转去做被告引他去做的事?」如果答案是「有」,陪审团就可以判被告有罪。 

 

第43条表面上看似属「绝对责任罪行」;换言之,即使被告误信该儿童已年满14岁,亦不能以此作为辩护理由。控方只须证明非法带走一名实际未满14岁的儿童,并具有剥夺他人对该儿童的合法管束权的意图,或具有偷取该儿童身上物件的意图,即可构成该罪。但参照英国上议院在一宗案件当中的推论,若被告真诚地误信该儿童已年满14岁,即可构成有效辩护;该信念毋须合理,只要属真诚即可,惟其是否合理,仍是判断该信念是否真诚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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