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绑架
绑架一直是普通法上的刑事罪行,属非法禁锢的加重形式。与较轻的非法禁锢罪行相比,绑架的区别在于涉及「移动」这一要素。
绑架罪一般包括以下四项元素:
(a) 一人带走或移走另一人;
(b) 以武力或欺诈手段;
(c) 未经被带走或移走者同意;及
(d) 没有合法辩解。
绑架罪的适用范围并不限于任何特定关系或年龄群组——任何人均可成为罪行的施害者或受害者。英国法庭裁定:(a) 该罪行可由任何人对14岁以下儿童作出;(b) 该罪行可由父母对仍属未成年的未婚子女作出。换言之,即便存在家长身份或亲子关系,亦不能自动构成合法拘禁他人的理由。
带走或移走
构成「一人带走或移走另一人」此元素,隐含必须存在对被带走或移走者自由的某种剥夺。
绑架可在被告强迫受害人驾驶的情况下发生,即将被告和受害人带离受害人希望身处的地方。此外,控方无需证明绑架者将受害人带到其预期的地点。只需证明存在对自由的剥夺,以及将受害人带离其希望身处的地方。
武力或欺诈手段
该罪行可藉使用武力或欺诈手段而干犯。所谓「武力」,包括身体上的强迫或胁迫。
至于「欺诈」,则指不诚实及蓄意的欺骗;单纯的错误并不足以构成欺诈。就绑架罪而言,根据英国的案例,该欺骗必须属于能使受害人对「被带走或移走」的同意失效的欺骗;若仅以诡计诱使他人自愿前往,而未有剥夺其行动自由,则一般不足以构成本罪。
就武力或欺诈与同意之间的关系,须注意涉及儿童的绑架,关键在于该儿童本人是否同意(见下文「未经被带走或移走者同意」一节)。对于年幼而无能力同意的儿童,控方毋须另行证明武力或欺诈;至于年龄较大的儿童,其是否有足够理解力作出同意,则属事实问题,须由陪审团裁断。
未经被带走或移走者同意
涉及儿童的绑架时,最重要的是儿童是否真的同意。不论儿童年龄多大,关键都是这一点。对于年纪很小的儿童,他们缺乏理解力或智力给予同意,所以必然推论他们无法给予同意。至于年纪较大的孩子,是否能理解并做出决定,需要陪审团根据事实判断。然而陪审团一般不会认为14岁以下的儿童有足够的能力给予同意。
儿童的监护人或照顾者未同意,并不影响判断儿童本人是否同意被带走。然而,如果监护人或照顾者表示同意,则可能与是否存在合法辩解相关。依照具体情况,这样的同意或许能成为合法辩解的依据。
绑架罪可以由丈夫对妻子作出,只要他以敌意的武力将她从她想留下的地方强行带走。他们是否同居并不影响犯罪是否成立。只要受害人被迫违反自身意愿而遭抓走并带离,便已构成绑架罪。
判刑原则
绑架是普通法罪行。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第101I(2)条,最高监禁刑期为7年。
在英国,法院指出,最严重的绑架通常涉及事前计划、把受害人当做人质或要求赎金,而这类案件的刑罚一般都在8年以上。如果绑架过程中使用暴力、武器,或受害人被拘禁很长时间,刑期会更重。换句话说,勒索赎金的绑架属于极为严重的罪行。在香港,法院强调了同一点:如果绑架是为了勒索赎金,控方就不应该用普通法绑架罪来起诉,因为普通法绑架的最高刑罚只有7年监禁,明显不足以处理这类严重案件。相反,应该使用《侵害人身罪条例》第 42 条(即是意图贩卖而将人强行带走或禁锢),因为这项罪行可处终身监禁,用这项罪行控告才能让法院判处与案件严重程度相符的刑期。
另一方面,涉及家庭纠纷或情侣争执的案件通常不会判处超过18个月的刑期,而且多半会以普通法下的绑架罪来起诉。不过,在一宗案件中,上诉人闯入前伴侣家中,强行将她拖出并带上车,声称要给她一个教训,只因她有了新恋情。法院最终否定了将此案视为单纯家庭纠纷或情侣冲突的说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