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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人身罪条例》第36(c)条:意图抗拒或防止合法拘捕或扣留而袭击

 

任何罪行受到合法拘捕或扣留 

控方必须证明被袭击者有权因任何罪行拘捕或拘留被告。「任何罪行」一词指刑事罪行,并不包括民事程序或破坏社会安宁的拘捕。仅破坏社会安宁或可能破坏社会安宁的行为,并不构成刑事罪行。 

 

市民的拘捕权载于《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第101条。市民可在无手令的情况下拘捕「任何他合理地怀疑犯了可逮捕的罪行的人」。而《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条将「可逮捕的罪行」定义为:刑罚由法律规定为固定刑罚或对犯者可处超过12个月监禁的罪行。 

 

另外,《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101A条亦授权市民在进行拘捕时,使用在当时情况下属合理的武力。 

 

犯罪意图 

第36(c)条的关键在于被告必须怀有特定的意图:即意图抗拒或阻止对自己或他人作出的合法拘捕或扣留。控方无需证明被告知道有关拘捕或扣留在法律上属于合法——换言之,即使被告不清楚拘捕或扣留的法律依据,只要他蓄意以武力阻止拘捕或扣留,犯罪意图已可成立。 

 

然而,若被告真诚地相信拘捕或扣留属非法(例如,他真诚地相信对方并非警察,或真诚地相信存在某些会令该拘捕或扣留不合法的事实情况),在此情况下,控方或难以证明被告确实怀有阻止合法拘捕或扣留的意图。被告须按其真诚相信的事实被裁断,而非客观事实。即使其误信在客观上并不合理,只要误信是真诚的,仍可能构成有效抗辩。不过,误信是否合理,则是法庭衡量该信念是否真诚的重要因素。 

 

举例,A在夜间独自行走,一名身穿便服的男子B突然从后抱住A,强行拖拉A,并无出示任何身份证明或表明身份。A真诚地相信B是企图打劫的匪徒,因此反击,B因而受伤。事后发现B实为便衣警员,正依法执行拘捕任务。在此情况下,A的误信属于纯粹的事实误解——他并非误解法律,而是真诚地相信眼前的人根本不是警察。A须按其真诚相信的事实被裁断。由于A真诚相信自己正遭受非法侵害,「意图阻止合法逮捕」的犯罪意图可能无法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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