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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 (Causes) /加以 (Inflicts) 

 

过往一般认为,「导致」(causes)一词的涵盖范围较「加以」(inflicts)为广,然而,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一宗英国案件的裁决被缩减至几乎完全消失。现在这个问题只是单纯的因果关系:伤害是否由被告的行为所引致? 

 

在香港的的一宗案件当中,法院认为即使被告没有直接接触受害人,也可以构成「造成伤口」。案件中,义工 Y 与被告因为被告疑似指使他的狗攻击猫而发生争执。当被告想离开时,Y 阻止他离开。被告于是指示他的狗去咬 Y,狗真的照做,令 Y 的大腿、阴茎和阴囊受了擦伤。法庭认为,即使假设 Y 没有权力阻止被告离开,被告指使狗攻击他,已经远远超出任何合理武力的范围。这是一个明显且非法的故意行为,而狗只是被告造成伤害的「工具」。因此,被告被裁定伤人19 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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