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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誤殺罪

 

自願誤殺是指在謀殺罪的所有元素均已滿足的情況下,包括殺人或造成嚴重傷害的意圖,但因局部免責辯護成立,即激怒、減責神志失常或自殺協定,而將罪行由謀殺減輕為誤殺的情況。 

 

自願誤殺與謀殺罪的主要區別在於,犯人雖然具有謀殺所需的犯罪意圖,但由於存在法定的局部免責辯護理由而使罪行降級。這表明法律認可某些特定情況可能會減輕犯人的刑事責任,儘管其行為本身具有致命性質。 

 

誤殺罪可判處的刑罰可從緩刑至終身監禁。根據判例法,法官在某些情況下可能無法清晰設定起點刑期。在此等情況下,法官必須全面考慮所有加刑或減刑的情況,才能作出適當的判刑決定。 

 

在一宗香港的案件中,被告因減責神志失常而被判誤殺罪。該案涉及被告以利刀斬首其患有長期病患、並多次表達輕生意願的年邁母親。儘管法庭接納被告出於仁慈的動機,但明確指出,即使其母親在身體及情緒上均承受著嚴重的痛苦,被告亦無權奪取她的生命。 

 

在量刑方面,法庭在多重相互競爭的考量之間作出衡量。一方面,案件性質嚴重,殺人手段殘酷,社會公義要求法庭作出適切的譴責;另一方面,三名精神科醫生一致認為被告因反覆性抑鬱症導致責任能力受到實質損害,只要持續接受治療再犯風險極低,且在監督下康復比監禁更能有效服務被告及社會的利益。法庭同時考慮到被告並無犯罪前科、判刑時已還柙逾兩年,以及其持續的康復需要。綜合上述因素,法庭最終判處被告24個月感化令,並附加接受精神科及心理治療等條件。此判決並非意味法律容許任何形式的仁慈殺人,而是建基於本案極為罕見的情況組合——感化令被認為是協助被告康復、同時保護公眾的最有效方式。 

 

在另一宗香港案件中,一名患有精神疾病的母親用USB線勒死其兒子,被判處1年醫院令。 

 

相較之下,在 HKSAR v Kan Kwai Fong [2021] HKCFI 34 案中,一名患有精神疾病的祖母勒死其孫子,量刑起點為7.5年,因為該案存在某種程度的預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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