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意圖犯罪而襲擊或襲警等
(a) 意圖犯可逮捕的罪行而襲擊他人;或
(b) 襲擊、抗拒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或在協助該警務人員的人;或
(c) 意圖抗拒或防止自己或其他人由於任何罪行受到合法拘捕或扣留而襲擊他人,
即屬犯可循簡易或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2年。
判刑原則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第36條的最高刑罰為監禁2年。第36條屬於例外罪行,因此不能判處緩刑。第36條下的罪行形式多樣,因此並無具體的量刑指引,但一般判刑是即時監禁,判刑須具阻嚇性。適當刑罰須視乎個案情況而定,包括社會環境/場合、犯案目的、潛在後果與「漣漪效應」、對於受害人的潛在傷害,以及被告求情因素等。然而,終審法院在一宗2018年的案件指出,有見香港當時的情況,包括動盪和大型的公眾示威增加,在處理牽涉暴力的大型非法集會時,須強調阻嚇和懲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