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內容

正當執行職務

 

警務人員之權力、職責及責任主要由《警隊條例》(第232章)及其他相關條例規管。該等條例確立了警務人員在截停及搜查人士及車輛、扣押物品、憑搜查令或無搜查令進入處所,以及逮捕及扣留人士的權力。如條例賦予的權力並無規定該權力僅可在其他人(非警務人員)同意下行使,則該人員可在行使該權力時,如有需要,使用合理武力。 

 

警務人員的職責  

根據《警隊條例第10條,香港警隊肩負廣泛的法定職責。在維護社會秩序方面,警隊負責維持公共安寧、規管公眾地方的遊行及集會、管制道路交通及清除障礙,並在公眾聚集場所保持治安;為執行上述職務,警務人員有權免費進入任何向公眾開放的場所。 

 

在預防及打擊罪行方面,警隊負責防止及偵查各類刑事罪行及違法行為,並拘捕一切符合法定條件的人士。 

 

在保護生命及財產方面,警隊負責防止人命傷亡及財物損毀,在火警中協助救援,保護公眾財產,並妥善保管無人認領或遺失的財物,設法尋找物主。 

 

在執行法律及司法程序方面,警隊負責送達及執行法院文件(包括傳票、手令及拘押令)、提出檢控、在刑事法庭出席及維持法庭秩序、押送及看守囚犯,並協助死因裁判官履行職務。 

 

此外,警隊亦負責協助執行稅務、海關、衞生、入境及檢疫等相關法律,協助維持香港水域治安,以及管理流浪動物。 

 

根據普通法,警務人員之義務及職責包括採取一切其認為必要之步驟,以維持治安、防止罪行,或保護財產免受刑事損害。 

 

警務人員的權力  

警隊條例》(第232章)第54(1)(a)條授權警務人員,如發現任何人在任何街道或其他公眾地方,或在任何船隻或交通工具上,在日夜任何時間,行為可疑,可截停該人,以要求其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供檢查。 

 

公安條例第49條授權警務人員,如其合理相信為防止、偵察或調查任何罪行(該罪行之刑罰由法律規定,或該人因首次犯該罪行可被判監禁),可要求任何人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供檢查。 

 

警務人員亦擁有普通法下的拘捕權,並且另享有《警隊條例》(第232章)第50條下的廣泛法定拘捕權。第50(2)條授權警務人員在遇到強行抗拒為逮捕他而作的行動,或企圖逃避逮捕時,警務人員或其他人可使用一切必需的辦法,以執行逮捕。然而,所使用的武力仍不得超出在有關情況下合理所需的程度。 

 

警務人員違法行事  

若警務人員超出其合法權力範圍行事,則該行為不屬於正當執行職務。 

 

HKSAR v Osunwoke Ifeanyi John [2018] HKCFI 672為警務人員何時及如何非正當執行職務之良好例證。觀看錄影片段後,法院發現被告在被警務人員用警棍反覆擊打前,並無推撞或掙扎反抗警務人員;被告試圖從警務人員退開,而一名警務人員舉起警棍,被告抓住該警棍,將其舉過頭頂,轉身背對警務人員離開。法院觀察到上述使用警棍的情況是「迅捷、不必要之暴力,遠超出該情況所需」。鑑於使用之武力程度不合理,警務人員非正當執行職務,被告有權使用合理武力脫身。 

 

如警務人員進行非法拘捕,任何前往協助之其他警務人員亦屬超出正當執行職務的範圍。 

 

CREC Logo

不確定哪些社區法網頁面與您的情境相關?

使用社區法網智能推薦系統!


開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