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內容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c)條:意圖抗拒或防止合法拘捕或扣留而襲擊 

 

任何罪行受到合法拘捕或扣留 

控方必須證明被襲擊者有權因任何罪行拘捕或拘留被告。「任何罪行」一詞指刑事罪行,並不包括民事程序或破壞社會安寧的拘捕。僅破壞社會安寧或可能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並不構成刑事罪行。 

 

市民的拘捕權載於《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101條。市民可在無手令的情況下拘捕「任何他合理地懷疑犯了可逮捕的罪行的人」。而《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條將「可逮捕的罪行」定義為:刑罰由法律規定為固定刑罰或對犯者可處超過12個月監禁的罪行。 

 

另外,《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A條亦授權市民在進行拘捕時,使用在當時情況下屬合理的武力。 

 

犯罪意圖 

第36(c)條的關鍵在於被告必須懷有特定的意圖:即意圖抗拒或阻止對自己或他人作出的合法拘捕或扣留。控方無需證明被告知道有關拘捕或扣留在法律上屬於合法——換言之,即使被告不清楚拘捕或扣留的法律依據,只要他蓄意以武力阻止拘捕或扣留,犯罪意圖已可成立。 

 

然而,若被告真誠地相信拘捕或扣留屬非法(例如,他真誠地相信對方並非警察,或真誠地相信存在某些會令該拘捕或扣留不合法的事實情況),在此情況下,控方或難以證明被告確實懷有阻止合法拘捕或扣留的意圖。被告須按其真誠相信的事實被裁斷,而非客觀事實。即使其誤信在客觀上並不合理,只要誤信是真誠的,仍可能構成有效抗辯。不過,誤信是否合理,則是法庭衡量該信念是否真誠的重要因素。 

 

舉例,A在夜間獨自行走,一名身穿便服的男子B突然從後抱住A,強行拖拉A,並無出示任何身份證明或表明身份。A真誠地相信B是企圖打劫的匪徒,因此反擊,B因而受傷。事後發現B實為便衣警員,正依法執行拘捕任務。在此情況下,A的誤信屬於純粹的事實誤解——他並非誤解法律,而是真誠地相信眼前的人根本不是警察。A須按其真誠相信的事實被裁斷。由於A真誠相信自己正遭受非法侵害,「意圖阻止合法逮捕」的犯罪意圖可能無法成立。 

 

CREC Logo

不確定哪些社區法網頁面與您的情境相關?

使用社區法網智能推薦系統!


開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