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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致 (Causes) /加以 (Inflicts) 

 

過往一般認為,「導致」(causes)一詞的涵蓋範圍較「加以」(inflicts)為廣,然而,兩者之間的區別在一宗英國案件的裁決被縮減至幾乎完全消失。現在這個問題只是單純的因果關係:傷害是否由被告的行為所引致? 

 

在香港的的一宗案件當中,法院認為即使被告沒有直接接觸受害人,也可以構成「造成傷口」。案件中,義工 Y 與被告因為被告疑似指使他的狗攻擊貓而發生爭執。當被告想離開時,Y 阻止他離開。被告於是指示他的狗去咬 Y,狗真的照做,令 Y 的大腿、陰莖和陰囊受了擦傷。法庭認為,即使假設 Y 沒有權力阻止被告離開,被告指使狗攻擊他,已經遠遠超出任何合理武力的範圍。這是一個明顯且非法的故意行為,而狗只是被告造成傷害的「工具」。因此,被告被裁定傷人19 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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