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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身體傷害

要構成條例下的「傷害」,皮膚的連續性必須被破壞。換言之,身體的外層覆蓋物(即整個皮膚,而非僅僅表皮或角質層)必須被切開。僅僅是內部血管破裂並不足以構成「傷口」——必須有整層皮膚連續性的破裂。 

 

「嚴重身體傷害」應給予其普通及自然含義,即真正嚴重的身體傷害,不宜嘗試進一步定義。 

 

身體傷害包括精神傷害,但該精神損害須達至臨床上可識別的精神病症程度。單純的情緒反應,例如恐懼、不安或驚慌本身並不足夠。 

 

法律上並沒有嚴重身體傷害的清單。個別案件中的傷勢是否構成嚴重身體傷害為事實問題。在香港的一宗案件中,法庭認為身體嚴重傷害並不以傷勢必須是永久性或危險性為前提,只要該傷勢足以嚴重干擾受害人的健康或舒適,即已構成身體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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