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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意圖 

第17條訂明一項較嚴重的傷人罪行。任何人如非法及惡意地以任何方式傷害他人、對他人造成嚴重身體傷害、向他人開槍,或嘗試向他人射擊,並帶有以下任何一種意圖,即屬犯罪: 

  • 意圖殘害、損毀外貌或令他人殘廢; 
  • 意圖對他人造成嚴重身體傷害;或 
  • 意圖阻止或妨礙對任何人的合法逮捕或拘留。 

 

重點:第17條的特別之處,在於控方必須證明被告具有上述特定意圖。 

 

與第17條不同,第19條毋須控方證明被告具有任何特定意圖(例如意圖造成嚴重身體傷害)。就第19條而言,「魯莽」亦可構成犯罪意圖——但法律所要求的,並非普通人理應預見風險,而是被告本人在行事時實際上已意識到有令他人受傷的風險,卻仍然漠視該風險而繼續行事。換言之,若被告真的完全沒有想到其行為可能傷人,即使一個理性的旁觀者認為風險顯而易見,亦未必符合此罪所要求的犯罪意圖。 

 

舉例說,A 在人群中隨意揮動一根長棍,他心知此舉可能打中旁人,卻毫不在乎——此屬魯莽,可觸犯第19條。但若 A 真誠地相信四周無人,完全沒有意識到任何風險,則即使其行為在客觀上確實危險,控方亦可能難以證明第19條所要求的犯罪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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