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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及惡意 

 

非法  

兩個條文中要求傷害或造成嚴重身體傷害必須是「非法的」,其含義在於,若被告是出於自衛、保護他人、保護財產、或防止罪行而使用武力,均屬可能的抗辯理由。 

 

惡意  

此字眼出現在若干成文法罪行的定義中,多源自十九世紀的法例。其含義為:實際上有意圖造成實際發生的該類傷害,或對該傷害是否會發生採取魯莽態度(即被告預見到該類傷害可能會發生,但仍然不合理地冒險去做)。它並不局限於、亦不要求被告對受害人懷有惡意或敵意。 

 

在傷人19的控罪當中,「惡意」一詞在法律上有特定含義,即被告必須: 

(1) 有意圖對受害人造成某種身體傷害,不論多輕微; 或 

(2) 意識到自己可能會對受害人造成某種身體傷害,不論多輕微,但仍然冒著該風險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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