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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罪案或協助逮捕罪犯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A條,任何人於防止罪案,或於進行或協助合法逮捕罪犯、疑犯,或非法地不在羈留中的人時,可使用就當時環境而言屬於合理的武力。 

 

在普通法下,一個人有權使用合理的武力來保護自己或財產的安全。第101A條基本上體現了普通法的原則。即使是陌生人之間,也可享有一般權利來阻止犯罪行為,尤其是涉及暴力或損壞財產的案件。當提出這種抗辯時,是否需要介入阻止犯罪、介入方式是否合理,以及使用的武力是否適當,都由陪審團來判斷。如有關抗辯已由證據適當帶出,控方須負上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推翻該抗辯的責任。 

 

如果被告誠實地誤信需要使用武力來防止犯罪、保護財產或自衛,法庭會按被告誠實相信的事實來評估其所使用武力是否合理。就此而言,防止犯罪、保護財產與自衛三種情況的處理原則並無本質差異。然而,此原則並不意味過度武力因此可被接受——即使在誠實誤信的前提下,被告所使用的武力仍須與其主觀認知中的威脅相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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